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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基层民主法》:用实施成果考评官员

2022-09-17| 发布者: 长泰新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越南媒体报道,5月27日上午,越南国会代表听取了内政部长范氏清茶的《基层民主法》草案修改的报告,国会法律......

越南媒体报道,5月27日上午,越南国会代表听取了内政部长范氏清茶的《基层民主法》草案修改的报告,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青松也在会上汇报了基层民主法项目的审查报告。

提交国会的《基层民主法》草案共7章74条,规定了基层民主实施的常规性问题。

越南内政部部长范氏清茶表示,近年来在基层落实民主的执法实践中,除取得的成绩外,也暴露出不足和局限。基层民主的形式内容不符合实际要求;基层民主调整的范围、适用对象在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没有统一、没同步、不全面;基层实施民主的相关责任缺乏具体性、针对性、处罚措施。

草案提出了在市镇、街道、乡、机关、单位和企业实行民主的新规定;组织实施基层民主的责任;人民督察等内容。

越南内政部部长范氏清茶

草案在对企业中的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慈善基金的标准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了员工检查并监督上述内容、形式、顺序、手续方面的实施;并补充了一些越南劳动总工会的建议内容(一些受到员工检查,督察的内容)。

另一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保障基层民主落实的解决方案;具体明确了人民协会、乡一级人民委员会、机关单位负责人、用人单位在基层落实民主过程中的职责;规定了民主工作在机关、单位的实施成果,是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考核、评级,对党员进行表彰、惩戒、考评的依据。

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青松表示,法律委员会同意扩大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规定对三类主要基层实施基层民主:

第一类是乡级行政单位的社、街道、市镇和居民社区。

第二类是在党、国家、社会政治组织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实施基层民主。

第三,指派有具体职权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具有特殊性质的机构和组织内实施民主。

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青松

该法有单独的一章规定在各企业(包括合作社和其他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员工的组织)实施民主,包括实施内容、形式和方式。对国有企业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因为国有企业是直接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因此对国企民主的实施在组织、管理和控制方面有特定的特点和要求,与其他企业不同。

黄青松认为,“进一步深化在国企中实施民主的规定,建立企业员工行使自主权的机制,保证企业活动中民主集中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有效使用国家的投资资源,控制腐败、消极和浪费。这也符合1998年政治部的第30号文件的要求,即重点研究、建立和颁布在乡社、街道、市镇、国企和行政事业机关实施民主的法规。

此外,也有意见提出,基层民主法应只对直接管理和使用国家资源的国有企业实施民主,对各类其他企业、合作社和其他资方组织不作调整。因为企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般建立在自愿、善意、平等、合作、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机制,通过对话、调解、谈判和仲裁来解决矛盾。

以上内容在《劳动法》、《民法典》、《企业法》、《工会法》中均有规定,各项文本的细节、指引,实施上未曾有过障碍。因此,基层民主法草案中关于在企业实行民主的规定,如果有重叠,既会在实施过程中对除国企以外的经济组织、企业造成损害,也可能会与基层实施民主的本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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